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依据《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五年制高职和三年制中职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依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组成。组成成员为单数,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1人,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人各1人,法律专家1人,教师代表2人。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和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发和缓发毕业证书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条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影响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
(二)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经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
1.申诉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2.不符合上述第九条申诉受理条件的。
3.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的。
4.超越申诉范围的。
5.超过申诉期限的。
6.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7.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诉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学校原定处分正常执行。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10日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如有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处理申诉案件时,申诉委员会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评议。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过出席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代理。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出具复查意见。
对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申诉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将处理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确认后,作出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从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书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时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