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米兰游戏官方网站(中国)米兰有限公司官网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2019年08月25日 16:0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五年制高职和三年制中职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触犯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违纪学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撤销处分材料,学校及系部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到期个人可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撤销。警告处分期为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 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 个月。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级别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按照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九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六)在一年内已受过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七)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者。

    第十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撤销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党团员受处分者,由党团组织另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原则上一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安定的活动,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担任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学校予以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窃、诈骗(包括冒领、盗用)、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上述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 500 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实施上述行为或合计涉及金额在500-1000 元,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实施上述行为或涉及金额超过 1000 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组织非法传销或为非法传销组织骨干分子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打架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群体打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损害国家、学校、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涂改或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发行报刊或故意修改经审阅的报刊内容并发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书画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校场所损坏教学用具,破坏教学环境,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砸坏公物,抽烟或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场所使用禁用电器(包括大功率电器等)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禁用电器、赔偿、罚款外,对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或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住宿学生在一学期内夜不归宿1次给予警告处分;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次给予记过处分,4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宿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容留异性住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教职员工寻衅挑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暴力干预教职员工正常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一学期以内旷课累计达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 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 40 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 50 课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代替他人上课、参与实践活动、听报告会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学校考生违纪作弊处分等规定进行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人际交往过程中,行为不当,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部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合法取证、查清事实,由违纪学生提交书面情况调查表,材料齐全后按程序处理。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讨论决定,系部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讨论并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学生工作处发文。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建议,相关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六)涉及多系部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相关系部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学校下达学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由班主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根据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施行。

    第五章 撤销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处分期间,系部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班主任每月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受处分学生每月要向班主任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六条撤销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七条因下列行为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的,不予撤销处分:

    (一)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三)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五)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未满或者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三十八条申请撤销处分的具体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处分期内每月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思想不少于一次,班主任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并做出书面鉴定。

    (三)刻苦学习,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系部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处分撤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撤销违纪处分申请表》。

    (二)系部受理。申请人所在系部在收到申请表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所在系部无故拒绝受理,或收到申请后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在所在系部受理期满后,直接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议审核。决定受理撤销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组织班级学生代表民主评议,提出撤销处分的初步意见,报系部讨论决定,系部发文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将撤销违纪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记录、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系部意见等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提请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发文。

    第四十条撤销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按照相应撤销程序提前终止处分。学生毕业前如未能撤销处分,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一学期)。待学校撤销处分后,所在系部将相关毕业材料报送教学管理处,办理毕业证书。

    (二)撤销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数。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9年8月25日

    上一条: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下一条:学生德育学分制管理条例(修订)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娄苑路169号 邮政编码:210036 TEL:0512-57795554 版权所有?Kunshan Open University米兰游戏官方网站(中国)米兰有限公司官网 苏ICP备05004218号 公安备案号:32010602010069